[案件简介]
2017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王某前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大观国贸B座9013号店。当没有人注意时,他偷走了被害人陈某2放在店门口落地衣架上的一件白色水貂外套。经调查,白色水貂外套购买价格为598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归还。
2017年1月14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大观国贸商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
被告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产,价值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王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罚范围内处以适当的刑罚。具体量刑,法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万元。
[案件分析]
1、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的公私财产数额。
(2)盗窃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为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以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14岁以下、16岁以下、盗窃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盗窃的公私财产,不仅是指有形财产,还包括电力、天然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号码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家庭财产或者近亲属财产,一般不能按犯罪处理;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与社会犯罪不同。
二、定罪量刑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产,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盗窃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数额达到50%的大起点标准,可以定罪盗窃,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监禁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收藏一般文物的,量刑起点应当在九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确定基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相应的处罚:
(一)犯罪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犯罪或一种情况,分别增加两至三个月的刑期;
(三)盗窃国有收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刑期增加九个月至一年;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