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性质决定了,除剥夺政治权利外,无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毒品、抢劫等。然而,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犯罪。只要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就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相对较轻,属于一定聚众犯罪的一般参与者,刑法规定可以单独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有些人公开侮辱他人,构成犯罪,但危害不大,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但属于积极参与者,犯罪较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