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惩罚是国家创造的一种适用于犯罪分子的特殊制裁方法。它剥夺了犯罪分子的某些利益,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负面评价,在改造罪犯、保护社会、提醒世界方面发挥了作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浅谈我国的刑罚类型有:
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处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人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主刑有五种:
1、控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含死刑缓期两年)。
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适用于附加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适用时,郑州刑事律师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3)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处罚可以独立或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