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候审率暴露制度缺陷
客观上,有风险反思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是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上最热烈的问题,国内法律界要求改革完善取保候审的呼声层出不穷。取保候审是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取保”是为了“等待审判”,即如果能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随之而来,就不会被拘留。虽然取保候审是基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目的应该是减少刑事拘留。但在我国,不确定的数字是,只有20%的犯罪嫌疑人将被取保候审。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我国取保候审的条件过于笼统和苛刻,其中之一就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避免社会危险。但很难判断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任何被刑事指控的人都有逃跑的危险。由于刑事被告人有逃跑的可能,办案机关将剥夺其获得保假审的机会。最高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表示,取保候审存在客观风险,使得公安检察机关一般要求逮捕可逮捕的人。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审判过程中传唤不出庭,法院还希望关押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陈国庆具体分析,取保候审制度对担保设置标准过低,违反取保规定没有严厉处罚措施,是高羁押率、低取保率的原因。其中,PICC只要求担保人与案件无关,能够履行担保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个人自由权不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但缺乏信誉,实际担保能力;对于财产保险,两个法院只要求1000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不少于2000元,起点金额普遍较低。因此,在实践中,保证人取而不保、弃保的现象很多。取保候审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犯罪人逍遥法外,受害人权利得不到保护。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不保守行事,大量采取羁押措施。
缺乏立法需要改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的研究表明,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初衷是无论哪个机关采取保释候审,或者多个机关重复适用保释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公安法》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各机关可以重新计算保释候审期限,结果可能是一个人被保释三年。
一项原本较轻的强制措施已成为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法律没有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等于授权地方司法机关自行收取高额保证金。有的单位随意收取高额保证金,有的在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案件审结后不退还保证金,甚至任意挪用保证金,导致根本无法退还。一些办案单位“保而不审”。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崔敏教授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原来实施的取保候审应当自动失效。
由于立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必须经过“解除”程序,留下漏洞。实际上,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往往不予解除,使被取保候审人仍处于强制状态。“取保候审制度中的律师是徒劳的。”从研讨会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是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愿望是最迫切、最直接的,“充分发挥律师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汉基总结了取保候审的十大困惑。他认为,律师在取保候审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困扰律师的最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该规定表明,在嫌疑人被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律师无权申请取保候审。此时,律师只能为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于申请不是以律师的名义出具的,也不是由律师处理的,司法机关往往忽视或回复。
全国律师协会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中明确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有人认为,当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时,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一规定不是国家法律,未经立法和司法机关确认,无法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为此,律师建议,律师有权提前向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如何改变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用英国保释代替取保候审,还是将英国保释的精髓“嫁接”到取保候审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尚新表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如接受审查、律师提前介入、审判方式改革等。英国的保释制度并没有引起立法机关和专家的注意。事实上,取保候审是中国的保释制度。但不同之处不容忽视。保释更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