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首页 > 刑事辩护 > 正文内容

试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类型的完善

admin2年前 (2023-03-31)刑事辩护781

  试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类型的完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受贿罪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虽然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规范性标准,但我们认为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公务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规定

  法定刑法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于特定犯罪的刑法类型和范围。它是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法律依据,也是刑罚适用公平性的基本保证。[1]自1979年第一部刑法以来,我国对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刑罚有以下规定:

  (一)1979年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收赃款、赃物,追回公款、公物。

  犯前款罪,造成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1982年决定)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受贿的,按照1979年刑法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决定》(以下简称1988年补充决定)第五条:受贿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即:

  〈1〉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悔改或者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贿赂金额不足2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贿赂金额不足1万元,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贿赂金额超过1万元,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对贿赂的严厉处罚。

  (四)1997年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公务贿赂法定刑的规定,只有1988年补充决定的“个人数额”由“5万元”决定、“一万元”、“二千元”分别修改为“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并增加了“多次受贿未经处理,按累计数额处罚”,其余差别不大。

  二、完善公务受贿罪的类型,完善刑罚类型

  根据上述立法规定,我国公务受贿罪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主刑和没收财产一种附加刑。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被广泛使用,财产刑和资格刑被狭窄使用。

  我们认为,与其他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该犯罪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以亚洲的新加坡和香港为例。新加坡刑法对公务受贿罪设定了较轻的处罚:一般在七年以下监禁或者单处,并处罚金。1971年,《预防贿赂条例》确立了明确的处罚类型:财产刑-高额罚款、资格刑-10年内丧失资格等,绝对自由刑-1、3、7、10年有期徒刑。但两国都能更好地遏制公务受贿,说明了什么问题?

  根据大量调查,对于公务贿赂罪犯来说,不是多少年的自由刑或死刑,而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性,他们对判决可能性的关注远远超过了严重的关注。[2]这是一个犯罪侦察和预防的问题,这里没有重复。就立法而言,存在的问题不是公务贿赂罪的处罚太轻,而是该罪的法定处罚设置不合理。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根据公务贿赂罪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适当的处罚类型。目前,我国出现了“严格而不严格,法律不责怪公众”的现象。立法和司法机关过于相信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威慑,不仅未能有效控制公务贿赂罪,而且导致了国际上的“人权”、“死刑”等方面的批评影响了中国法律的形象。如何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我们认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增加财产刑的适用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金钱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反映在法律制度中,要求立法者在预防和遏制犯罪方面注意罚款。根据大量的调查统计数据,大多数官方贿赂犯罪都是为了寻求私人利益,1997年的刑法也将其规定为“索取或接受财产”,因此这是一种贪婪的犯罪。增加财产刑在立法中的适用,加重经济处罚,可以说是犯罪,更好地提高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处罚成本。就目前设立的两种财产刑而言,应当增加不同规格的公务贿赂刑,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基于上述优势,对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处罚应当增加罚款作为附加处罚,罚款金额可以参照一般财产犯罪(如盗窃罪)增加。同时,贿赂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选定处罚,即法官适用自由处罚和罚款,不得同时适用;贿赂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合并处罚或者合并处罚。还应当增加罚款的相关执行制度,如延期支付制度、易科制度等,规定犯罪人必须解释罚款的来源,犯罪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罚款的,由短期自由处罚取代。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郑州法律咨询平台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uefu360.com/post/100.html

标签: 刑事辩护

相关文章

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在生活中,刑事犯罪很多,很多都涉及到财产。我相信我们大多数人都听说过没收财产这个词。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郑州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区别

  郑州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区别  1、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的比较  毫无疑问,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必须进行比较,才能更好地认识两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罪量刑。郑州刑事律师—...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有根本区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劳动保护措施有关,工伤事故也被评为民事侵权。这就导致...

律师能否带当事人家属到拘留所会见

  律师能否带当事人家属到拘留所会见  律师不得将当事人家属带到拘留所会见。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但只有律师可以带着律师证去见嫌疑人。  《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护被拘留人在拘留期...

组织、领导黑社会等犯罪二审上诉

  组织、领导黑社会等犯罪二审上诉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2008年以来,谢某、孔某先后聚集马某等人,在门源县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

郑州刑事律师:孩子犯罪父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郑州刑事律师:孩子犯罪父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不教书,父亲的错”。在生活中的一些未成年儿童犯罪后,许多人也认为他们的父母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毕竟,...

郑州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郑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5003710876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