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试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类型的完善
刑罚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正确性直接关系到刑法的适用效果。公务受贿罪的刑罚类型应当适当补充和限制,并结合各种影响犯罪法定刑罚的情节进行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受贿罪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虽然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规范性标准,但我们认为仍存在许多问题。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重点分析了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刑罚,探讨了如何完善。
一、公务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规定
法定刑法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于特定犯罪的刑法类型和范围。它是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法律依据,也是刑罚适用公平性的基本保证。自1979年第一部刑法以来,我国对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刑法规定如下:
(一)1979年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收赃款、赃物,追回公款、公物。
(二)犯前款罪,造成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1982年决定)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受贿的,按照1979年刑法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3)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决定》(以下简称1988年补充决定)第五条:受贿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即:
〈1〉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悔改或者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贿赂金额不足2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贿赂金额不足1万元,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贿赂金额超过1万元,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对贿赂的严厉处罚。
(四)1997年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公务贿赂法定刑的规定,只有1988年补充决定的“个人数额”由“5万元”决定、“一万元”、“二千元”分别修改为“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并增加了“多次受贿未经处理,按累计数额处罚”,其余差别不大。
二、完善公务受贿罪的类型,完善刑罚类型
根据上述立法规定,我国公务受贿罪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主刑和没收财产一种附加刑。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被广泛使用,财产刑和资格刑被狭窄使用。
郑州刑事律师认为,与其他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该犯罪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以亚洲的新加坡和香港为例。新加坡刑法对公务受贿罪设定了较轻的处罚:一般在七年以下监禁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