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轻缓刑对法院判刑轻重的影响
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如何正确执行缓刑政策,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充分作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调查发现,近十年来,审判机关判决刑罚的被告人数量逐年增加。在实践中,犯罪结构性对抗形成了刑罚结构性对抗,犯罪量和刑罚量呈螺旋式恶性上升,刑罚投入接近极限,但刑罚效益急剧下降。为什么每年都要严厉打击,但案件数量没有明显下降?
郑州刑事律师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中改变执法观念,更加人性化。必须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保障和人民安全的犯罪活动,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尽可能温和的刑事政策。
一、什么是轻缓刑?
缓刑是指在刑事立法中,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可以适用较轻的刑罚,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缓刑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范社会生活时,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力求以最低的刑罚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即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二、法院实施轻缓刑政策的原因
郑州刑事律师具体有三个原因:
1、从文化价值的角度来看,这一刑事政策的实施是对中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德礼是政治教育的基础,刑罚是政治教育的使用”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和当代国外“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是探索刑罚功能及其规律的结果。法国法学家耶塞克认为,“刑法只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其适用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自由、尊严和财产的重大侵犯,以及其他社会不利后果。因此,它必须在最有可能限制的范围内使用。”古今中外的经验表明,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轻罪甚至有罪。即使要处罚,也要克制、谨慎、节俭,注重缓刑和文明化,优先考虑轻刑种类和低刑罚范围,尽可能用少量轻刑来实现刑罚的价值目的和实现刑法的功能。
2、从法律原则层面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法定原则和刑事适应原则,设置了大量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和从重处罚,赋予法院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温和的刑事政策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从司法制度和技术的角度来看,这是对我国“严厉打击”实践的反思和回顾的结论。实践证明,“严厉打击”对有效遏制犯罪高发势头,确保国家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要看到,单纯强调“严厉打击”政策,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使我国在惩治犯罪方面倾向于重刑化,“从重从快”的要求也造成了人权保障不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应用轻缓刑事政策。
三、法院实施轻缓刑政策的作用
适用缓刑政策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缓刑政策的适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刑事法定原则和刑事适应原则的精神,对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1、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轻缓刑适用于轻罪行为人,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发展自己。
2、有利于维护犯罪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影响.
3、有利于解决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在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不仅可以提高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而且可以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和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背景下,适用缓刑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可以集中人力物力查处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确保严厉打击政策目的的实现.
5、有利于促进司法文明。缓刑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缓刑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四、法院实施轻缓刑政策的原则和条件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应当坚持人道主义、法治、公正三个原则。要特别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轻缓政策有严格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见下图),轻缓政策绝不是放纵。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条件应当坚持“一必三有利”的指导思想。一是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三是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刑事案件,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拯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五、法院实施轻缓刑政策的对象范围
郑州刑事律师法院实施刑罚轻缓政策的对象主要有五点:
1、没有直接受害者的犯罪,如安乐死、赌博等没有直接受害者的犯罪,或者自己是受害者的犯罪。
2、第一次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3、非危害国家安全的被告人。违反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不得适用轻缓刑罚。
4、非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类重大犯罪的被告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般不得适用上述被告人的缓刑。
5、非涉毒人员的被告人,即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得适用轻缓刑罚。
以上五种情况可表现为: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威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聋哑或盲人犯罪、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达到犯罪标准,但在5000元以下;抢劫犯罪中,出于大欺小、强凌弱、抢劫少量未成年人金钱、学习、日用品等后果不严重的,坚持适用轻缓刑。对邻居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架、夫妻争吵、亲属纠纷等造成的伤害案件,要区别对待。其中,针对故意伤害的这一特点,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同事、朋友。因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坚持适用轻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