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创建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的若干想法
我国现行刑法建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适用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陷是其突出表现。本文探讨了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解答以下问题:
一、单位普通累犯制度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纳入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建立了普通累犯制度,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为累犯”,这是普通累犯的规定。对于单位能否构成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刑法界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有积极的意见,有消极的意见,更多的学者对此保持沉默。
目前,在刑法界,以杨凯博士为代表的个人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单位累犯,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累犯。论证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包括单位普通累犯的主要论点是,“单位作为个性化社会制度,作为有机统一的组织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双重处罚制度还是单一处罚制度,直接负责犯罪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只能意味着单位的整体处罚,不能作为独立处罚主体的处罚”。作者同意论点本身的内容,但认为不能得出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包括普通累犯的结论。因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一个,也就是单位本身,对单位本身的处罚只有一种罚款。虽然在“双罚制”下,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虽然确实是因为单位犯罪而受到处罚,但在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后,一般会与单位分离,必须由其他自然人在单位中取代,其意志不能继续在单位实现,如果单位再次犯罪,一般与其意志无关。
试图通过扩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解释,强行纳入单位普通累犯制度,也会遇到一个不可避免的障碍,即作为时间要件计算两罪间隔的起点。在刑法中,累犯制度不是孤立的制度,而是基于自然人犯罪的“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等制度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刑罚适用整体。扩大对其中一个的解释可能会导致整个机器的影响,从而影响刑罚适用制度的整体协调。同意将单位普通累犯纳入刑法第六十五条的学者认为,计算两罪间隔的起点应当确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赦免”。但问题是,如果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长期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一直在服刑中没有减刑或者赦免,对于犯罪单位来说,由于自然人的处罚没有完成或者赦免,因此,按照这个标准,在服刑期间,如果单位再犯罪,只能适用“数罪并罚”——虽然,事实上,在自然人被判处刑罚后,单位与自然人无关。而且,对于单位来说,单位犯前罪所判处的罚款刑可能在多年前就已经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对单位实施“并罚”是否合理?对单位的荷载责任是否过重?郑州刑事律师认为,将单位累犯时间要件的起点系在一个与单位分离,最终决定服刑长度的自然人身上。一方面,它将使计算单位累犯时间要件的起点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这种确定方法是不合理的。
扩大对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解释,试图将普通累犯纳入单位,也将遇到如何协调现行刑法中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制度的问题。根据杨凯博士的设计,特殊累犯包括“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和单位毒品累犯”。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六条对特殊累犯作了明确规定,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以累犯论处”。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包括“毒品单位累犯和走私单位累犯”,一些学者甚至主张包括“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第六章第七节和第九节”。因此,要将单位特殊累犯制度纳入现行刑法,必须对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的规定进行修订。那么,既然要重新修订第66条,为什么要对第65条作牵强的解释,这样上面提到的很多问题就不会重新修订第65条普通累犯的规定呢?
虽然郑州刑事律师体会到了上述学者的良苦用心,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概括性、抽象性特征、法律语言的歧义等可能影响法律规范准确理解和适用的因素,“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与立法相比,通过解释法律,即“通过类比和运用法律发展法律”,更容易、更低成本,“漏洞补充”也是法律解释中的一种重要解释方法。然而,至于什么是“漏洞”,学者们认为,“如果缺乏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决定,即使缺乏这样的制度,也不能说存在‘法律漏洞’。如果立法者故意不规则具体问题,将其划分为“法律之外的空间”,那么就没有“法律漏洞”。
对于新刑法中单位累犯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作者敏锐地指出,“与其说是立法者的疏漏,不如说是立法者故意回避单位犯罪的相关制度,在当前相关制度仍存在争议,难以统一的情况下。”。郑州刑事律师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针对旧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缺失和改革开放后单位走私、偷税漏税等现象日益严重,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刑法界争论最多、最激烈的是单位是否能构成犯罪。现阶段,对单位犯罪的具体制度设计缺乏深入探讨,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立法者坚决抛开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理论争论,在新刑法中明确建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由于缺乏理论准备,影响立法质量,虽然新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累犯、单位自首、单位立功等单位犯罪适用重大量刑情节没有明确规定,影响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打击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希望从实际需要的角度扩大对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解释,包括单位的普通累犯制度。
综上所述,郑州刑事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包括单位。试图通过法律解释将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纳入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是不可行的。实际做法是认真研究单位普通累犯的构成及相关问题,争取在理性上达成共识,为刑法进一步修订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