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关于拘役和管制
拘役和管制是对刑事犯罪的有效约束,那么刑法如何规定拘役和管制呢?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管制:是指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不拘留犯罪分子,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它是中国的一种刑罚,属于一种主要刑罚。控制是最轻的主要刑罚,也是中国最初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1)控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处控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3)被判处控制的罪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劳动同工同酬。(4)控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宣布终止。(5)控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提前拘留的,一日折扣2日。控制刑的特点是:一是处罚的最低档次;二是无需投入特殊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监督;三是劳动报酬。第四,拘留时间可以抵消。
拘役: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拘留的刑罚方法。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一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施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最近的拘役所、拘留中心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可以每月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支付报酬。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控制是指不拘留罪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惩罚方法。
郑州刑事律师管制具有以下特点:
1.不拘留罪犯,也不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判处监禁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拘留在监狱、拘留中心等执行场所,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离开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沟通。不拘留罪犯是控制刑与其他惩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必须在公安机关的控制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限制罪犯的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领导地位、外出做生意、搬家等自由上。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