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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区别

admin2年前 (2023-04-10)刑事辩护583

  郑州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区别

  1、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的比较

  毫无疑问,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必须进行比较,才能更好地认识两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罪量刑。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1)两者的相似性

  首先,从主观要素来看,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特点。

  其次,从犯罪的形式来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两者都曾被判刑犯罪。

  第三,从量刑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判处重刑。

  (2)两者的区别

  首先,在前后犯罪方面,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都是毒品犯罪,可以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前期犯罪仅限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后期犯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

  第二,在刑罚方面,对毒品犯罪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否则不构成累犯。对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刑罚严重程度没有特别规定。

  第三,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在前罪处罚完成或者赦免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犯罪的时间间隔没有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罪,都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第八十一条规定:“累犯不得假释”。对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量刑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执行阶段不得假释。毒品犯罪的再犯只需要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情况,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以看出,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严格。

  2、法律竞合下的法律适用

  《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中累犯的规定与《刑法分则》第三百五十六条中毒品犯罪的再犯有法律竞合关系。所谓法律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法律的重复规定,同时违反了几项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但只能适用其中一项。郑州刑事律师因此,既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的规定,又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问题在于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再犯规定,还是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1)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能否同时适用

  答案是否定的,同时适用两个法定从重处罚条款,直接影响行为人量刑的严重程度,“被判刑”行为人,同时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并不难,明显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当增加了行为人的负担。因此,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不得同时适用。

  (2)是适用累犯还是再犯?

  显然,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那么,哪一种适用呢?该决定指出:“对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对依法构成再犯、累犯的被告人,将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这一规定存在疑问,不考虑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累犯规定位于刑法总则中,毒品犯罪再犯规定位于刑法分则中。《刑法通则》是关于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和原则的规定,规定了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刑罚类型和量刑范围。总则中提到的原则和原则对分则有指导作用。在适用分则时,必须遵循总则的原则和原则;分则是总则原则和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对总则的补充。刑法总则是在总结我国刑法法律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和权威性。因此,所有其他刑罚规定的法律都适用于本法总则中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与再犯竞争时,必须适用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并根据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进行处罚,避免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分子只以再犯论处,犯罪不适应;换句话说,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只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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