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郑州刑事律师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识别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即使实施客观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应当适当减轻刑事责任。
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进行辩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精神原因造成的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聋哑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主观恶性辩护
被告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也是裁判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对于一些犯罪来说,定罪量刑可能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
这种辩护方法常用于以下情况:
(1)防卫过度、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度;
(二)因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三)犯罪准备、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这种辩护方法在轻罪中更为有效;
(五)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者突发犯罪;
(6)被教唆犯罪。
三、过失犯罪辩护
1、《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明显轻于对故意犯罪的处罚。以过失犯罪为由为被告辩护,是对被告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状态的分析。辩护律师在主张是过失犯罪而不是公诉人指控的故意犯罪时,应当承担证明被告有过失的责任,其证明标准应当使他人合理相信被告确实是基于过失犯罪。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不能是故意犯罪,如交通事故犯罪,这类犯罪一般是结果犯罪,需要严重后果。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评估犯罪结果,并说服法官认为犯罪结果不如检察官认为的那么严重,以期待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四、单位犯罪辩护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惯例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的处罚较轻,特别是无死刑。因此,律师需要分析证据材料,提出单位犯罪的主张。
五、罪名辩护
犯罪辩护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犯罪不是公诉人指控的严重刑罚,而是相对较轻的刑罚,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虽然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正确的,但公诉人起诉不当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以绑架罪起诉非法拘禁。律师辩护犯罪时,应当非常清楚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与律师认为的犯罪构成的不同,特别是两种犯罪的对象之间的区别。
六、因果关系辩护
一些犯罪的结果是各种因素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分析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其他时间的干预,这些干预因素是否可能干扰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确定的因果关系。
七、犯罪作用和地位辩护
辩护律师在为同一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被告人辩护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在被指控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找出是否有可能将被告人作为共犯或者胁迫犯罪的辩护机会。即使是主犯也可以考虑其作用是否低于本案其他被告人,是否可以在其他被告人的定刑下判刑。
八、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有一定的过错,有时是受害人的过错,甚至是案件爆发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合理地解释了这一事实,以获得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但这种辩护必须讨论事情,掌握谨慎,不能夸大受害者的过错,特别是不要攻击死亡受害者的个人性格,否则可能会引起法院的厌恶,结果会适得其反。
九、认真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般犯罪(即非重罪)的处罚将酌情考虑被告人事后的主观态度和救济方法。基于这一特点,律师可以考虑在被告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法院(或检察院)合作、受害人协调,找出是否有可能通过支付一定金额来降低刑期。
所谓轻罪辩护,无非是辩护人要为自己的代理人争取法院的轻罪判决。郑州刑事律师因此,通过这些常见的辩护方法,我们也可以看到辩护需要对刑事法律知识有非常专业的了解。具体的辩护观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