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虽然现代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我们也很清楚律师的重要性。这个行业在中国越来越重要,但律师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这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但高收入意味着高风险。辩护律师出庭的困难是一个大问题。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原因是什么?
1.律师地位不高。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律师在中国社会的地位自古以来就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社会,有一种人以资助他人处理诉讼事务为业,这种人被称为“诉讼师”。它是现代律师的前身,但他们没有合法地位,不能直接参与诉讼。这种诉讼一直是政府所憎恨的,也是舆论所不能接受的。邓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有证据可查的诉讼人员。虽然他的诉讼技巧非常熟练,但他几乎可以在诉讼中取得胜利或失败。他经常能“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想赢就赢,想输就输”。但它最终还是受到了执政者的伤害。对于现代律师制度来说,虽然在我国已有百多年的历史,但也经历了磨难。如今,党和政府提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律师的地位远非法治社会。这与西方法治国家律师的地位形成了鲜明对比。例如,在美国,据美国《国际百科全书》记载,自成立以来,美国有23位总统曾担任律师。许多州长、国会议员也是律师,几乎所有州的法官和联邦法官都是律师。在小城市,成千上万的律师被选为法官和检察官。
2.侦查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并不顺利。虽然现代刑事诉讼的概念要求侦查与控制与审判的分离,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这一概念得到了纠正。《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负责刑事诉讼的分工,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这强调司法机关在分工的同时,也应注重相互合作,以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在实践中,它往往表现为缺乏限制和合作。刑事诉讼总是很难摆脱调查中心的阴影。被指控人的“命运”通常在调查阶段就已经决定了。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刑事辩护的困难是合理的。
3.诉讼价值定位偏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尤其是智能犯罪的增多,司法机关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杠杆作用上,国家倾向于控制犯罪。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起诉能力,而且为辩护权的行使设置了许多障碍。
4.律师处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很大。在中国,律师执业没有豁免权。更重要的是,刑法还特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伪造证据罪,使辩护律师随时受到预防、怀疑和逮捕。有些人把它比作“尖刀,井”。
郑州刑事律师如何解决,有什么样的对策?
1.实行庭前证据开放制度。庭前证据开放是双方在审判调查前相互交换有关案件的信息。从国外的角度来看,所有实施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国家都必须在审判前由控方和辩方出示各自的证据。证据开放可以由法院主持。控方应当出示的所有有利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方只需要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未出示的证据不得上法庭。双方在证据开放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
2.完善律师援助制度,未委托辩护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的,应当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具体办法由省市法律协会规定,被告人不能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协会申请法律援助,法律协会不得拒绝。司法机关有义务起诉。
3.建立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这是由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责任中诉讼地位的对抗性和不平衡性决定的。一方面,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方的指控,证明嫌疑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辩护权的行使有任何权力和司法背景作为后盾。一旦他们在履行辩护责任时与控方发生冲突或冲突,他们很容易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中国律师辩护处于起步阶段,离开刑事责任豁免权无疑会受到阻碍。
4.设立律师免证权。所谓免证权,是指律师在诉讼中因职务所了解而拒绝作证的权利,在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几乎普遍确立。比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没有义务”,因职务原因作证。然而,中国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事实上,赋予律师免证权对促进我国刑事辩护人乃至整个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从事刑事辩护活动,是基于强烈的信任关系。在诉讼中,他们可能会接触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秘密或隐私,尤其是涉及犯罪事实的秘密。如果律师泄露或揭露他们,他们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更严重的是,这将极大地破坏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他们对律师制度失去信任,这无疑对律师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
5.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把律师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也是刑事审判活动公平、公平、民主、科学的重要保障。建立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首先要树立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思想;要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真理,维护正义;要高尚道德,廉洁自律,诚实信用;不怕困难和危险,尽职尽责,保守执业秘密;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素质。其次,要严格遵守律师的职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