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等犯罪二审上诉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2008年以来,谢某、孔某先后聚集马某等人,在门源县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到2011年左右,以谢某、孔某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逐渐形成。此后,谢某、孔某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通过笼络和支持,吸收张某等人作为积极参与者,妥某等人作为普通参与者,建立了组织严密、层次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建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力,排除竞争对手,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开展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和成长,谢、孔将非法收入用于发放高利贷、赌场经营、公司、企业、承包项目;部分用于贿赂地方政府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用于组织会员晚餐、旅游等奢侈消费;同时,利用分包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支持和笼络,进一步扩大和统治组织。该组织长期垄断门源县当地非法赌博行业,通过打砸骚扰、威胁等手段,强行在各棋牌室开设赌场,利用暴力威胁、打砸等方式打压门源县开设赌场的其他人员;通过跟踪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赌债;长期以来,通过无事生非、欺凌、强迫、任意破坏等方式欺压和伤害群众;吸引和腐蚀当地公安民警,包庇和纵容组织成员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助长了组织成员的肆意行为,在人民群众中引起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
郑州刑事律师其他犯罪事实,由于篇幅原因,略。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谢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罪,决定执行25年有期徒刑。
二、辩护策略
郑州刑事律师辩护人代表第一被告谢某某,针对一审判决,辩护二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是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人。上诉人在组织中既没有组织和领导地位,也与其他原审被告人没有经济利益关系。本案造成的危害影响与上诉人无关;
2.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在王某2、丁某高案中,上诉人既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认定事实和性质的错误;
4.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误。上诉人根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债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已确认上诉人与何某某的贷款关系。同时,原判在计算利润金额时有误;
5.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部分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未参与某一地区采煤过程。综上所述,上诉人谢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
6.上诉人谢某未实施、组织、领导任何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能归结为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与本案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归还上诉人家属。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谢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犯罪组织中,上诉人谢某、孔某是组织和领导,起着决策和指挥作用。他们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应当对犯罪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人谢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经营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郑州刑事律师在谢某、孔某的指示下,上诉人谢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他人财产,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谢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上诉人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胁迫、强迫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谢某等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郑州刑事律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