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区别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与“强迫”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上很容易混淆。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劫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的财产,以抢劫罪论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例如,行为人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可以使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客观地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但这两种犯罪仍有本质区别。要区分“强迫”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要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界限。主要区别如下:
一、抢劫、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地点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犯罪地点多为偏远地区,抢劫犯在实施行为时一般会对周围人产生顾虑。寻衅滋事“强迫”侵犯的对象为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地点多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鄙视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郑州刑事律师在公共场所,他们强迫他人随意取得财产,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不顾被害人周围的人。他们是否看到并不影响他们“强迫”行为的实施。
二、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与犯罪目的不同
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主要是通过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实现占有财产的目的。因此,占有财产是其主要和最终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被视为一种手段。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刺激、故意生事、挑衅社会。“强迫”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主要目的是耍威风,追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三、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财产占有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很大,通常使用凶器,使受害者一般无法抵抗,抵抗有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危险。占有财产的目标数额不同,挑衅中的“强迫”一般只是“小”;抢劫中的“强迫”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财产。郑州刑事律师而寻衅滋事“强迫强迫”,一般只使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一般没有抢劫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其他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方法来索取财产,受害者仍然可以抵抗或寻求帮助,不会有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