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盗电行为可构成盗窃罪
按照一般的理解,偷东西是盗窃,东西一般是钱之类的有形物品,为了构成盗窃罪,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会遇到一些无形的东西,比如电。那么如何识别这种盗电行为呢?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吗?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将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一,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多次盗窃必须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刑法理论上,多次盗窃是连续犯罪,犯罪数额应以盗窃罪累计。如果达到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是连续犯罪。当然,盗窃金额的认定是一致的,但不是唯一的定罪标准,即盗窃金额达到较大金额。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金额较大”。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确定当地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金额较大”的标准:
(一)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
(四)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
(六)在医院窃取病人或其亲友财物;
(七)盗窃救灾、应急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
(八)盗窃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郑州刑事律师哪些行为属于盗电行为?
根据能源部和公安部《关于禁止窃取电力的通知》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窃取电力:(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格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其他行为导致供电企业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或者无效。该通知还规定,如果窃取电力的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电,虽然是看不见的,但它是一种商品,是家庭、企业、商场等需要的商品。,所以电力可以像其他有形物品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盗窃电力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盗窃罪。
郑州刑事律师综上所述,盗电行为达到一定标准也会构成盗窃罪。盗窃电力不仅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可能带来监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