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拐卖儿童罪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王某2、张某3系同居,两人想养一个孩子养老。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2011年初,山西的王某2打电话给湖北的胡某,要求胡某帮忙养一个孩子。刘某北(孟某的婆婆)对董某南说:如果儿媳孟某生了一个女孩(超生),她打算送走,让她帮忙找个好家庭。
后来,胡某与董某通过熟人相识后,他们同意孩子的营养费是8000元。胡某天问王某二打算花多少钱营养(营养费)。王某二说,女婴大约1万元。胡某天说,将来会有一个女婴给别人9000元左右的营养费。
孟某生下一个女婴后,董某与胡某联系,同意接管孩子。女婴的父亲丁把孩子出生日期的纸条和1000元的奶粉钱交给了董某。董某抱着孩子去找胡某,胡某给了董某8000元。董某回来后,来到孟某的住处,将1000元(奶粉钱)退还给孟某、刘某北。王某2、张某3人从山西省乘火车到湖北胡某家,主动向胡某支付9600元(孩子营养费8900元、700元出租车、体检费等)。王某2、贾某刑人抱着女婴回来的路上,被警方查获,孩子还给父母。
郑州刑事律师案件分析:
对于抚养孩子的父母来说,他们不是出卖目的,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相反,他们在送孩子时给了孩子1000元的奶粉费。因此,抚养孩子的父母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收养孩子的王某2来说,因为他的真正目的是收养,所以没有转卖的意思,他给孩子的父母一定的营养费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它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董某南是基于委托抚养(抚养孩子)。胡某一天也是基于委托抚养孩子。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把孩子当作商品,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获得非法利益。这是一种贩卖行为,他们构成了拐卖儿童罪。鉴于两人基于委托抚养关系贩卖婴幼儿,收费较低,拐卖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3月1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对董某楠、胡某天作出判决。1、董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2、胡某天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3、出售儿童款89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