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投资风险是每个人都应该理解的事实。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人利用他人的机会主义形式来欺骗他们进行投资。那么,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呢?
(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故意传播或传播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虚假信息。它不仅可以提供给个人,还可以提供给单位;可以面对面口头提供,也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它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成群提供。但无论如何,它提供的信息都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有关,并且必须是虚假的。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提供的信息不是虚假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可以是自己编造的,也可以是别人编造的,但来源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是犯罪的结果。只有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实际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构成本罪。郑州刑事律师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协会、期货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定伪造、变造或者销毁,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