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贷款欺诈和贷款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经济纠纷。
贷款欺诈和贷款纠纷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贷款到期未偿还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无法偿还。或者由于市场的变化,没有获得预期的回报,无法归还。以及主观上不愿按时归还等原因。
根据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采取明显的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1、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在贷款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到期未偿还贷款,也不能认定为贷款欺诈罪。
民事贷款欺诈和贷款欺诈犯罪主观上是为了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然而,区分两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要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将财产从对方身上分离出来,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非法所有对方的财产,表示使用、收入和处罚。因此,不能简单地利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得贷款或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分析、行为人贷款履行能力、贷款手段、贷款使用方向、贷款不能归还原因及相关客观事实,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准确定义贷款欺诈还是贷款欺诈犯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事实来看,有些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携款逃跑,行为本身就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有些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只能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也必须利用相关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和识别。至于查明行为人在实施了一些间接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的行为后,应根据不同的犯罪要素进行分析,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贷款或偿还贷款的过程中,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也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在贷款过程中,不采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欺诈手段。取得贷款后,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破产,以逃避返还贷款,不挥霍贷款的,不得以贷款欺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贷款的,无论是行为人在贷款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取得贷款后在还款过程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不影响贷款欺诈罪的认定。
因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强调:“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仅要根据损失结果避免客观犯罪,而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行为人通过欺诈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归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大量资金的;
(二)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
一是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
二是行为人到期未归还贷款;
第三,行为人在贷款时知道自己没有归还能力,或者在贷款后实施了一些具体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贷款等。
只有当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确定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借款人实施的行为缺乏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确定其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法取得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未偿还贷款的,不得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欺诈手段取得贷款,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偿还贷款,如管理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得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