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成立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将帮助客户贷款作为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其合作贷款主体为正规银行。为了获取客户信息,余某从第三方购买了数万个电话号码、姓名等信息,获利5000元。后来,余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及案件结果]: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为合法经营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但只使用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利润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本案余某非法获利仅5000元,未达到非法获利“5万元”的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人就上诉点向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公安部门同意取保。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理,需要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