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对国家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一直众说纷纭,包括接触理论、转移理论、隐匿理论、损失理论、失控理论、控制理论、失控理论和控制理论。这说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失控说和控制说是最具代表性和可接受的。失控说,从法律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应当以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占有权为标准。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实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的,为盗窃既遂;财产未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控制的,为盗窃未遂。控制说,从犯罪成功的角度来看,应以盗窃犯是否获得了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盗窃犯实际控制财产的成功;盗窃犯未实际控制财产的成功。由于物主失去占有或控制并不一定等于盗窃犯的实际占有或控制,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不同的识别结果。应该说,两者各有千秋,但控制理论基本上是一般理论,更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的一般规定。
明确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控制理论,并不意味着解决了所有问题。事实上,由于盗窃对象、盗窃手段、盗窃环境和条件的不同,面对不同的具体盗窃行为,判断所谓的“实际控制”仍然非常复杂和困难。总结司法实践,结合社会一般经验和常识,一般有以下考虑因素和常见判断类型:一是考虑受害人对事物的控制范围。如果工厂的财产被盗,工厂的权利范围是整个工厂;在工厂盗窃工人的个人财产,工人的权利范围是他们自己的衣柜等。一般来说,盗窃分子将财产从受害人的权利控制范围内盗窃,标志着控制不非法占有财产,构成盗窃既遂。但控制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盗窃既遂未遂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应区别对待。对于无人监控或无特定控制区的户外,将财产移离原处即为既遂。二是要考虑被盗对象的特点。被盗财产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不同,盗窃分子在盗窃时控制财产的难度也不同,因此确定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如果窃取货币,一般只要窃取原处就是既遂,而其他财产,则要脱离一定的控制范围才是既遂。一般来说,如果你不能随身携带,你应该窃取控制范围以外的既遂。如果你可以随身携带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只要你偷走了原来的地方或携带,你就可以确定既遂。如果演员把办公室里有价值和轻便的东西放在自己的包里,或者隐藏在室内或室外其他人不知道的地方,使原来的财产所有者失去控制,放在自己的控制之下,那就构成了成功。对于大或重的东西,只有将其移离原物的有效控制区,盗窃分子才能实际控制并成为既遂。
以下作者分析了盗窃罪几种常见类型的既遂未遂问题:
一、扒窃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包中窃取被盗财产,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行为人获得了对被盗财产的控制,这是既遂。相反,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并且没有从控制人的衣袋或包中取出财产,则未能获得对财产的控制,这是未遂。
二、入户盗窃
由于业主对室内财产有实际控制权,一般认为只有行为人将盗窃财产带出户外才能成立既遂。在财产被带出房屋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受害者的控制,并获得了自己对被盗财产的控制。当然,也有例外:如果你得到了钱,那就是既遂;雇佣工人有权自由进出业主的房间。虽然业主没有准备好窃取自己的财产,但这也是既遂。此外,还应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判断什么是“屋外”:城市公共建筑的房屋是指自己可以控制的门,门外的走廊不属于其可控范围,屋外自然是指门外;农村的每个房子除了房子,还有自己的庭院,庭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外面”一般应该指庭院的外面。
三、店内盗窃
当商店正常营业时,任何人都可以在门口自由进出,因此商店对财产的合法控制范围不能以门为标准。在柜台销售时,业主对财产的合法控制范围仅限于柜台。只要行为人将财产偷出柜台,就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被盗财产,成立了既遂。超市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意取货,但这个区域有警戒线。行为人一旦将财产偷出警戒线,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产,成立了既遂,不需要带出商店门口。但在商店的非营业时间,商店对其财产的控制范围是整个商店的区域。只有行为人将财产偷出商店,才意味着行为人实际上控制了被盗财产,构成了既遂。
四、企事业单位等有人管理的区域内盗窃
原则上,行为人应当避开管理人的警告,将被盗财产带出被管理人有权控制的区域。但警戒管理有严有松,肯定会影响盗窃的既遂未遂,被盗对象的形状也会影响既遂未遂的时间。如果行为人在一家工厂盗窃工厂的财产,如果财产体积小,很容易藏在身上,一般来说,当行为人把财产藏在身上时,就已经成功了。但这也取决于工厂的警告和管理的具体情况。如果工厂的性质比较特殊,出入口要严格检查。虽然行为人在工厂偷来的财产已经隐藏在他身上,但他仍然不能认为他在出门前已经得到了实际的控制。另外,即使工厂门口没有严格的检查,比如搜身,如果行为人盗窃了不能隐藏在身上的大量财产,那么这种财产仍然是门口检查的范围,出厂前仍然无法确定既遂。还有很多类似的盗窃,比如发生在博物馆、展览馆的盗窃。因此,判断被管理区域内盗窃财产的既遂未遂,必须将盗窃对象的性质与该区域的管理和控制程度相结合。
5、盗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或挂失有价证券,如国库证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支付义务,即“认证不认证人”。事实上,这种证券可以看作是一种货币。盗窃证券也应当意味着非法占有证券上记载的财产。因此,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证券的既遂未遂标准与盗窃货币相似,即既遂。第二种有价证券是指记名或挂失的有价证券,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指定的人负责支付金钱的义务,即“认证证券和认证人”。行为人盗窃有价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控制了证券记载的财产。行为人要想进一步非法占有证券记载的财产,必须以权利人的身份支取财产。因此,盗窃行为人盗取记名、挂失的有价证券后,发现或者在行为人冒领义务人挂失或者盗窃有价证券后立即被抓获,导致行为人未能最终控制证券中记载的资金,构成未遂;盗窃行为人盗取记名、挂失的有价证券,成功取得证券中记载的财产的,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