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有根本区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劳动保护措施有关,工伤事故也被评为民事侵权。这就导致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的总体规划,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再向用人单位起诉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责任。
与民事损害赔偿相比,工伤保险具有特殊优势: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机构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失,实施过失抵消,即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金额。
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劳动者遭受工伤的,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作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的,虽然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事故负责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事故发生时,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对工伤事故负责,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以诉讼的形式要求用人单位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四川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款规范了用人单位以外侵权第三人与被侵权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争时,受害者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救济。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