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例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的设置符合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及时惩罚犯罪、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按照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这类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和社会危害较轻。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和可能的刑罚作出判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罪行严重,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院应当终止简易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2)案件必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2.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单的程序来告知被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虐待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性,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简单程序可以确保案件质量,正确运用法律,及时、快速结案,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