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线索来源是什么
案件线索的来源是指检察机关获取有关职务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侦查的基本线索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
1.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是查处犯罪的重要机关。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犯罪线索。这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是受案材料的重要来源。
2.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或者报告。报告一般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报告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报告。”
3.被害人的报告或指控。指控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嫌疑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受害人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们通常是第一个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人。他们中的一些人与嫌疑人有直接接触,对犯罪情况有更具体的了解。因此,受害人的报告或指控是立案调查的材料来源。
4.犯罪分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说明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自首,一般由犯罪分子亲自向司法机关投案。实践中,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害或者委托他人投案减轻犯罪后果的;或者以电报、信件的形式投案的,也视为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来源渠道多种多样,通常包括:公民的指控和举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指控和举报;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税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其他方面的举报、指控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