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四种情况:
(1)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被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
(4)被判处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自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在管制期满后执行,而是在管制开始时一起执行。当罪犯的管制期满时,政治权利也会同时恢复。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享有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罪犯恢复政治权利后,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